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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注意了!2018会计圈烫手出炉的10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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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17:27:46|已浏览:10492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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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针对会计行业出台了很多政策,做出了一些算是近几年的来最大的政策改变,我们把这年叫做会计改革元年。


从2017年年初的金税三期上线,对发票虚开严查严打开始,到5月份的发票新规,进一步对发票报销要明细审查,开票不再随意,到之后会计准则、继续教育出台新规约束会计人,再到11月会计证正式取消,初级成为入门证书,最新会计法政策出台,禁止会计人做虚高端账务……,种种发票管理政策加上智能系统的上线,都是在告诉我们:2018年对会计从业的要求将更高!如果不遵守对会计的规定,你将无法从事会计工作。



01



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02


1月1日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规则有新变化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风险提示:


如果不按规定开发票,后果很严重。取得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肯定不能收哦!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审核时太难了)


也就是说,“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一、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


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13日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04




1月1日起,财政票据启用机打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05




1月1日起,变更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增值税纳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06




1月1日起,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07




1月1日起,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公告只有第二条从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从2017年12月1日实施。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08



1月1日起,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09




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10



 流转税涉税事项流程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综合自:国家税务总局、小陈税务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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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会计优势


培训学校

合作培训单位


培训学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以国际化视野,立足本土,围绕管理会计理论、应用与实务等领域的前沿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打造管理会计“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已成为国内在管理会计领域具有影响力的研究基地,2016年中标财政部管理会计“案例库的开发与构建”专项课题并负责案例管理工作。为了培养符合中国国情的管理会计高级人才,推动管理会计职业化的发展,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推出高级管理会计师岗位能力培训项目,项目对接国际顶级财经资质,为学员的国际化、专业化发展提供助力。



合作培训单位:柳林商学院

柳林商学院自成立以来,一直以做“成长型企业的培训专家”为目标,受到了省、市、直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并与国内外各大著名院校紧密合作办学,短短几年时间,柳林商学院迅速成为西南最具社会价值的以财税、金融、企业管理等为主体的教育机构。



培训体系


模块

课题

课时

战略规划模块

1.战略与商业环境

2.企业投融资战略

3.税务战略与价值创造

4.战略级管理会计应用指引解读与实践

1天

1天

1天

1天


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模块

1.风险管理


2.经济责任审计


5课时

4课时


信息化管理模块

    

1.财务共享中心建设

2.管理会计的信息化实施


1天

4课时

资源管理模块

1.资金管理向企业司库管理转变的信息化实施

2.基于企业战略规划的绩效管理

4课时


1天

实战训练模块

基于企业战略规划的绩效管理

2天

考核测评

战略/风险案例分析考试

0.5天(笔试)

专业拓展模块

中国管理会计暨
CFO高峰论坛

1天

索取课程主要内容,可拨打下方咨询电话


师资阵容


秦荣生:

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中国会计标准战略委员会委员,全国审计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培训专家委员会委员,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


贺颖奇:

 会计学博士、博士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会计系主任、管理会计研究所所长。


李旭红: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税务系主任


谢安: 

德勤企业风险管理服务中国北方区主管合伙人。


王志成: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2015年,牵头起草《中国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2009年,作为财政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对子公司控制》起草小组组长,参与起草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聂兴凯: 

管理学博士,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审计系主任、副研究员,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准则专业委员会委员,参与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工作。


卢力平:

  教授,经济学博士,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姜军:

 管理学博士,副教授,金融系主任,产业金融与运作研究所所长,学术委员会委员。


陶俊光: 

拥有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英国CIMA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ACMA,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CPA资质。国内顶级财经辅导机构专职讲师,双语讲授CIMA案例课程、CIMA核心课程、美国CMA课程,澳洲CPA课程,涵盖高级财务会计、高级管理会计等。



报名要求

(一)    培训对象:

1.   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2.   政府机关、高校和事业单位财务主管;

3.   大型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金融、证券等相关单位中、高层管理者。


(二)    报名资格:(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获得直接报名资格)


1.  获得中国管理会计师(中级)岗位能力证书1年及以上;


2.  获得省部级会计(或经济管理)领军人才证书;

3.  持有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

4.  持有国内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国外职业团体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上课须知

上课时间:3月24、25日(开课),本课程包含线下课程8天+线上课程17课时

上课地点:成都


学员收费:

学员培训收费指导价:13800元/人;

费用包含:报名费、注册费、培训费,学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不包含1000元/人中国管理会计暨CFO高峰论坛费用;


 证书颁发:

1.   通过培训及测评合格后,即可获得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高级管理会计师岗位能力证书》


2.   培训期间所修学时计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分银行,该学分可用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分抵免和学费减免(详见《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



咨询电话:13980888557(郑老师)

公众号:柳林教育管理中心

ID:xcli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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