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31 09:07:36|已浏览:1049235次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12月29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布一起因挂靠建造师资格证引发的诉讼纠纷。劳动者马某状告挂靠企业,要求各种赔偿总计17.4万元,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因是什么呢?
原告马某称,自己于2016年5月被某建筑工程公司聘请为项目经理,并将个人执业证书转注于该公司。该证书于2016年6月16日注册成功,并在四川城乡建设网公示。但是,某建筑工程公司一直不安排马某到施工现场从事项目经理工作,也不为马某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书转出注册手续,致使马某没有二级建造师证书,不能从事相关职业。因此,马某将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应得到的报酬、经济补偿及其造成的相应损失共计174 000元,同时为马某补缴社会保险。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2016年3月1日,为注册该建筑工程公司并办理相关建筑资质,公司创立人与成都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由某企业管理公司作为中介代办某建筑工程公司工商注册,就代理房建三级、市政三级等事宜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后来,某企业管理公司在履行中介服务过程中,将马某的二级建造师职业注册证书挂靠在某建筑工程公司。2016年5月26日,某企业管理公司代办建造资质过程中,为建设部门备案而制作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马某的《劳动合同书》,其中马某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而且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了解其中内容,并且该劳动合同从未实际履行。
武侯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并将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被告处。原告未在被告处上过一天班,也没有领取过工资。另查明,原告曾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关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马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到底是挂靠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马某虽然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二级建造师挂靠公司,但从未到公司上班。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法非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被告双方通过“空挂资质”的形式规避法律的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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