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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0月24日施行

来源:

2019-10-09 10:18:28|已浏览:1049465次

《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0月2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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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了《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今年10月24日开始施行。



近日,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了《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今年10月24日开始施行。


定义

校外培训机构


是指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并在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提供文化课程培训服务及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托管、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及面向成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非学历高等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机构。


终止办学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根据《办法》,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活动。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培训机构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后,应及时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


不得与中小学联合开展招生或培训


《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不得买卖生源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


培训机构不得为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不得与中小学联合开展招生或培训,不得为中小学校推荐生源或提供招生考试、场地等服务;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禁止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捆绑推销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和内容,选用教材、开设课程、组织教学,保证培训质量。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级的课程标准开展培训,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严禁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不得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师或管理人员。


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个月费用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并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制度、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培训对象缴费前充分告知,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时应按规定向培训对象出具合法收费凭证。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开始培训前退学应退全部费用


《办法》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应遵守下列规定:


培训对象在开始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应当退还其缴纳的全部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教育服务或者其他代收代管费用的,应当在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开始培训后提出退学的,可按已完成学时或者培训周期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费用、已经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和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因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未能履行书面约定的承诺,培训对象提出退学的,应当退还其缴纳的全部费用。


培训机构应当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双方无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退费到位。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名称


《办法》明确,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机构的;

2.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文章来源:云教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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