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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北京市平谷区绿谷开源职业培训

2017-11-18 19:13:35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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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登记管理。财政部门将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实行统一考核,统一登记,将考核结果如实记入会计从业资格档案。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纳入诚信档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纳入会计人员档案的诚信记录管理,公开在网上供用人单位查询,作为单位任用和晋升会计人员、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和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三)未参加的分情况处理。 
1.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规定,未参加或未通过2002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证作废,不需再参加继续教育。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2.对未参加2012—2013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补办培训和考核,否则不得参加当年举行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采取通过政府机构网站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对由于生病、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考核登记的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在以后年度补办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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